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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我省应对疫情出台的相关政策摘编——企业减负政策篇

发布日期:2020-04-23      点击量:6633


国家级企业减负政策

178.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证明、证据保全的职能优势,对因疫情影响、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为涉疫重点企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引导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实行缓缴服务费用。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流动,防止诉讼当事人和信访群众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聚集,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179.鼓励律师事务所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法律顾问单位和其他企业,酌情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20﹞13 号)


180.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181.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上述措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 号)


182.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183.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

184.2020 年 2 月 7 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 号)


185.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186.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 10 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上述措施,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 号)


187.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 号)


188.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189.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


190.基础电信企业对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予以优惠。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 号)


191.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 2020 年度会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 号)


192.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或缓征租金等,支持初创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193.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 号)


194.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195.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196.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 号)


197.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 号)


198.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 2020 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 2020 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199.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pdf


省级企业减负政策

200.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201.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202.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203.协调网络通信运营商及楚天云、长江云等云平台为企业提供3—6个月的免费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204.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 号)


205.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限为2020 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20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07.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208.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209.疫情防控期间,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


210.以2020年1月1日销售价格为基准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地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的,在此期间基准价不得上浮。

211.从 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 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12.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 号)


213.鼓励科技创业载体减免在孵科技企业房屋租金,省科技厅将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减免在孵科技企业房屋租金情况纳入 2020 年度“3A 孵化器”评选指标,对举措得力、成效显著的,加大补贴支持力度。

《省科技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具体措施的通知》


 214.省再担保集团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实施再担保费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提前协调银行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积极协助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和财政部门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以及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等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担保公司应积极协调银行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推动银行将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湖北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鄂再担函﹝2020﹞16 号)


215.延期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新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可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签订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

216.调整土地出让底价。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可按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底价。

217.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底价较高的项目,保证金可以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

218.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企业可申请暂缓交纳土地租金,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交纳。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土地租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9号)


219.降低用气用水成本。将2020年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的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9月 30日,医药、食品、餐饮、配送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可同等享受。其它中小微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政策,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落实“欠费不停供”政策,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220.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4月租金,再减半征收2020年5月至10月租金。

221.降低用地成本。对列入湖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 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经地方政府批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交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价款的50%,原则 上不超过1年;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疫情影响,至今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受让人申请,土地出让金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在不影响当地土地市场秩序的前提下,由当地土地出让决策机构确定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新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可不低于出让底价的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