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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12-30      点击量:6976


荆文产文20202号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着统筹指导、规范运作、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资金承担方式。《实施意见》所涉及奖补资金中,市场主体投资的项目投资奖励、税收奖励、感恩回馈活动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即中心城区的项目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自行负担;高星级饭店、高星级民宿、高等级旅行社、旅游商品奖励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他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资金兑现流程。投资主体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认定文件、建设资料和财务资料等材料,向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县(市、区)财政承担奖补资金的项目,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市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项目,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报市级财政审批并拨付资金。市、区两级共同承担补助资金的项目,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通知区级财政先行兑付,市级应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向市级财政申请,市财政拨付到区。

(三)第三方审核。《实施意见》第六条“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中的旅游集散中心等级评定、第八条“加快推进文旅品牌创建”中的各类品牌评定,均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并通过正式文件认定,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组织第三方审核。其他奖补资金项目,投资主体申报后,文化和旅游部门均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申报主体应按照第三方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四)申报时限。《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实施感恩惠民行动”、第十五条“拓展文旅客源市场”所涉及奖补资金,每年申报兑现两次,申报主体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申报。其他奖补项目可即时申报。

二、细则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

1、对符合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投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贴。

2、对新建旅游引导标志的投资主体,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贴。

3、对新建、改建并评为A级旅游厕所的投资主体,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奖补资金承担方式:对县市区政府实施的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已获得国家、省旅游厕所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旅游厕所奖励资金。

(二)加快推进文旅重点项目建设

1、一次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旅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旅游地产项目除外)。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文旅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等额奖励。

3、对编制乡村旅游规划,按规划编制实际支出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奖补资金承担方式:项目补助和税收奖励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乡村旅游规划编制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本条所指新建文旅项目是指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招商引资文旅项目。

(三)加快推进文旅品牌创建

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4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新创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对纳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的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和认定的市级文化旅游服务集聚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被认定为湖北省文旅名县、名镇、名村名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对首次被认定为全国、全省、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6、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8、对新评定为湖北省5A级、4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9、对在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全国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全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奖补资金承担方式:高A级景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和服务业聚集区、文旅名县(名镇、名村、名街)、休闲农业示范点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高星级饭店、高星级民宿、高A级旅行社和旅游商品奖励,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实施感恩惠民行动

1、援鄂医疗队员持“灵秀湖北”感恩卡可携带3名亲属终身不限次数免门票游览市内A级旅游景区。全省医护人员在2021年底前不限次数免门票游览市内A级旅游景区。援荆医疗队员凭“旅游贵宾卡”(可随行2人)每年可免费入住市内星级酒店7天。援鄂医疗队员免费游览市内A级景区和援荆医疗队员免费入住市内星级酒店由财政据实补贴。

奖补资金承担方式: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接待援鄂医疗队员、全省医护人员、援荆医疗队员的A级景区和星级酒店,按游览A级景区团队门票价格和星级酒店公务接待协议价计算。

(五)拓展文旅客源市场

1、对市场主体在重要媒体、境外知名媒体投放我市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按投放资金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2、对组织境外游客游览经营性A级景区并停留2天1晚以上,全年接待人数超过200人次,接待总量较上年度实现增长的旅行社按照5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组织市外游客来荆旅游的本地旅行社,一年累积游览经营性A级景区的市外过夜游客5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5元。

4、对组织市内游客在荆旅游的本地旅行社,一年累积游览经营性A级景区的市内过夜游客达5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元。

5、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或自驾游)过夜团队300人以上并游览2个以上经营性A级景区的,奖励组织单位2万元,每增加100人另奖励0.5万元;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过夜团队300人以上并游览2个以上经营性A级景区的,奖励组织单位3万元,每增加100人另奖励0.5万元。

奖补资金承担方式:由市级财政承担。

给予广告投放补贴的市场主体指经营景区、旅行社、酒店、民宿的旅游企业,投放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推介广告的媒体指市外媒体,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指单个宣传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

三、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奖补资金兑现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项目认定(获批)时间、建设项目运营时间应在此时间之后。

2、项目需第三方评价、审核的,同级财政部门实报实销,从本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为明确办理流程,制定《惠企政策兑现服务指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