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15      点击量:6315
为加快推动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根据《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发[2019]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方式
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采取奖励、补助、贴息和“一事一议”四种方式进行扶持。
1. 新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孵化、加速器)的,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
2. 在一个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并纳入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奖励5万元。
3.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规范上报企业营收数据,实现应报尽报,对当年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规(限)上文化企业,奖励2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30%以上的,以增幅20%为基数,每增加10%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 对纳入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管理的建设类项目,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推广等类项目,择优给予项目建设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5.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300万元以内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择优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70%,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6. 经市政府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承办在市域内举办的市级及以上重大文化赛事和文化展会活动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境内外各类文化展会活动的,按照参展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7. 为鼓励各县市区大力培育新进规(限)上文化企业,对县市区按当年实际进规(限)上文化企业数量、1家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培育新进规(限)上文化企业、稳定在库规(限)上文化企业。
8. 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宜昌注册成立区域总部的招商引资项目、导向正确且具有较大文化和市场影响的文化产品等其他扶持事项,按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一事一议”专题办公会议研究意见执行。
二、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9. 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行业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之列。
10.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11. 申请扶持资金补助的项目应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已足额落实,且建设进度达40%以上。申请扶持资金贴息的单位贷款手续齐全、期限应不低于2年,且正常付息半年以上。
12. 同一申请奖励项目、同一申请补助资金项目、同一贷款项目,已获市级其他同类政策奖励、市级及以上政策性补助和贴息的,不得重复申报、扶持。
三、申报及评审方式
13. 市文改办会同市文旅局研究制定、发布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各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报属地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筛选并出具审核报告后统一报送市文改办。市文资办监管的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报送市文改办审核。
14. 文化产业扶持资金补助类、贴息类项目,由市文改办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分配建议。
15. 市文改办负责组织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对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项目进行联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16. 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同意,提请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对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监管
17. 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800万元,实行总额控制。坚持双效统一、择优扶重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18. 对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扶持资金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 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专家评审费、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开支,在扶持资金中解决。
20. 本方案实施期限暂定为2019--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