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恩施州关于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措施

恩施州关于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措施

发布日期:2020-06-08      点击量:5621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文旅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2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四星级饭店的,奖励20万元;成功创建五星级饭店的,奖励50万元。成功创建4A级旅行社的,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5A级旅行社的,奖励20万元。成功创建四星级民宿的,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五星级民宿的,奖励10万元。

二、引导文旅企业加强市场营销

2020年底以前,州内旅游景区、旅行社自发到州外举办旅游推介会,邀请当地文旅部门、10家以上当地媒体、100家以上当地组团旅行社参加,对前10家举办推介会的企业按照每场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州内文旅企业全年在州外累计投放恩施旅游广告50万元及以上的,年底按5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三、激励市场主体组织游客

2020年9月底以前,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本州住宿3晚以上、游览本州5个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接待总量超过3000人的,按照8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游客接待总量超过5000人的,按照12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20年9月底以前,组织州外自驾车到我州旅游的市场主体或协会,单次规模达到20辆车且人数60人以上、游览5个4A级及以上景区的,单次奖励组织方1万元。同一组织方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刺激旅游市场消费

开展惠民消费活动,2020年6月至9月底,面向社会投放1000万元消费券。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分段休假、错峰休假,倡导结合法定节假日安排旅游休假。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优化调整作息安排,为干部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外出旅游创造有利条件。推出各类惠民措施,引导文旅企业抱团发展,开展“景区门票打五折”等优惠活动。培养一批放心消费单位,打造文旅放心消费品牌。

五、降低文旅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自2020年1月1日起,文旅企业参照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缴费。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文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六、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向文旅企业倾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会议培训、考察接待等公务活动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参观学习、红色教育、健康休养等服务活动委托相关文旅企业承办。鼓励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在省内组织劳模和职工疗养休养、春秋游等活动,合理使用会员会费为职工办理文旅年票。将研学旅行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引导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旅行。

七、稳定文旅从业队伍

文旅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参保职工500人及以下的企业,直接按100%予以返还。

鼓励文旅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参照“硒谷英才计划”给予激励。支持文旅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导游星级服务评价体系,完善导游关爱机制,加大小语种导游人才培养激励力度。开展全州“金牌导游”“十佳导游”评选工作,支持创办工作室。免除注册导游2020年会费。

八、优化文旅企业营商环境

规范市场准入程序,全面梳理文旅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一网通办”。建立健全文旅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制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组建旅游产业协会,规范餐饮酒店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作用。组建“法律服务团”,及时妥善处置涉旅矛盾纠纷。由文旅部门牵头,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文旅企业开展综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切实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