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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6-17      点击量:6831


荆文产文【2019】5号


为认真贯彻《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推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本着统筹指导、规范运作、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快建设文化产业园区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由园区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2.对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文化产业园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由投资者提供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县(市、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县(市、区)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以招商引资合同的方式明确具体支持措施。

3.文化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实际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用房面积,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二年,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三年,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较上年度增速不低于20%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房租补贴。政府创办的文化产业园区,对运营单位补贴比照执行。

文化产业园区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认定(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服务业聚集区等同于文化产业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园区认定文件、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房租合同等资料,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发改、税务等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4.文化产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根据实际用于文化产业孵化的用房面积,前三年每年按照100%、后两年每年按照50%给予房租补贴。每成功孵化1家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

文化产业孵化器由市科技部门比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进行认定。房租补贴由运营管理单位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园区认定文件、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房租合同等资料,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科技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孵化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由运营单位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资料,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统计、科技等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二、支持文化企业突破性发展

5.对从事创意设计服务、动漫游戏、影视剧制作、数字出版、数字印刷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文件,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6.小微文化企业设立登记满3个月后,可申请10万元以内的两年期创业贴息贷款。积极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贷款贴息补助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贷款合同等文件,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投融资服务(投融资服务中心或金融办)、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税收奖励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文件,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7.对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含市内其他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年度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文件,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统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文化企业奖励,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文件,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8.对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文件,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9.对文化企业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批长江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科技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商标、质量奖励,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三、支持优秀原创文化产品生产

10.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重要影视类奖项的,奖励50万元。

由获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营业执照、获奖证明等材料,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宣传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11.对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省动漫精品工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具有游戏开发发布资质的游戏企业,创作生产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每款奖励30万元。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营业执照、获奖证明等材料,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12.对时长不少于3分钟、点击量不低于30万次的微电影,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的,每部奖励5万元;对总集数不低于5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点击量不少于10万次的网络剧,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的,每部奖励10万元。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营业执照、获奖证明等材料,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宣传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13.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创意产品和影视动漫相关企业研发制造的衍生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材料,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四、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14.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文化装备制造业、文化旅游业、文化体育产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由投资者提供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向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县(市、区)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后以招商引资合同的方式明确具体支持措施。

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需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的奖补资金,区级财政先行兑现;涉及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将资料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级财政通过结算补助各区。政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