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0      点击量:5703


襄政发〔2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襄阳市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5日


襄阳市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加快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市场主体培育政策

(一)鼓励文化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文化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自登记之日起前三年,财政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新进入“四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市内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法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财政按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文化企业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的,除国家、省、市正常奖励外,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文化企业,除国家、省、市正常奖励外,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15万元奖励。

(六)积极开展文化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对新引进并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财政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七)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工艺等无形资产转化为商品并进入市场流通的,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扶持。

二、土地供给政策

(八)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纳入省级文化产业规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用地;对涉及文化产业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高年期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九)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文化产业项目,参照执行该地区工业用地优惠政策。支持生产性文化产业项目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降低一次性置地投入。

(十)利用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产业的,凡符合国家规定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土地用途,实行5年过渡政策。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文化项目,属于工业用地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属于其他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增收土地价款。

(十一)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二)支持转制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其用地手续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三、文化投融资政策

(十三)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文化企业,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30%的贴息补助;符合我市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相关政策要求的著作权质押贷款项目,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四)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400万元(市、各县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境外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300万元(市、各县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150万元(市承担三分之一,各县市区承担三分之二)支持。

四、文化开放政策

(十五)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依法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依法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者免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依法免征进口关税。

(十六)依托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加强制度创新,优化通关报批服务,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作品摄制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

五、特色产业扶持政策

(十七)凡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影视类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年份,本市级财政按照其对地方实际财政贡献度的100%进行奖励;自注册成立之日6至10年内,本市级财政按照其对地方实际财政贡献度的60%的比例进行奖励。

(十八)对在我市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襄阳备案、立项,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列入国家、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在全国公映、播映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和地方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中宣部《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宣部〔2015〕34号)中所设奖项(电影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及电视剧飞天奖等)的影视剧作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每部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或给予1∶1配套奖励。

(十九)凡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出品的动漫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及地方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按照每分钟二维2000元、三维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出品的动漫电影在国内院线上映,按照投资比例一次性奖励票房收入的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出品的动漫出版物首次获得国际或者国家奖项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六、文化人才政策

(二十)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襄阳、上缴税收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本政策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2个以上同类型条款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补助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